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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市创客专项创客创业项目已下达资助资金,资助金额为每家公司40-50万元,顺利通过的企业请技术办理递交材料,以便科创委顺利拨款。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的通知》(深财科〔2018〕78号),现将市科技研发资金事前资助项目拨款手续及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写账户信息
请受资助的企业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的“单位基本信息”中填写有关基本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名称”应为企业名称,变更名称的企业,请准确填写企业最新名称。请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造成银行退票耽误拨付的,后果自负。
二、项目资金拨付及递交纸质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请携带以下资料提交至主管部门:
1.受资助单位拨款办理人员及账户确认函(见附件1,资助金额见附件4)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书写要求见附件2);
3.纸质合同一式四份(纸质合同注意事项见附件3)
4.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提供联系方式;
5.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公司身份的依据(法人委托证明)。
请将以上资料于4月25日提交到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号窗口,请在附件4中找出项目对应的序号,并在提交资料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标注。
三、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拨付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转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拨付至“指定结算户”的,仅能指定一个结算户接收所有市级财政资金,且一旦指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属预算管理单位的,应通过现有账户收款,不得因此新增账户。
请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发任务与项目预期目标。
四、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该予以配合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相关检查工作。如不予以配合,主管部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项目资助资金。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对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日期等进行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合同约定截止日前第30天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合同执行期满,承担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指引,最迟于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技术参数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人员培养目标、经济指标等的完成请款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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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