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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金融业分项产业资金项目受理工作开始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龙华经济促进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 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的奖励; 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 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 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 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 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 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 2 亿元的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 2 亿元的合 — 4 — 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 0.5% 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 金金额的 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 1500 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 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至 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 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 会员企业达到 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 1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 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 100 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 业占比达到 30%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 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10% 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 600 万元,所购房屋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 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 类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 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 3 年以上的,每 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100%、最高 500 万元给予支持, 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 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资助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1 亿元(含) 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含) 以上至 2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多次增资可重复申 请,但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的增加量仍处于同一档内的只给 予一次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 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龙华区的,按并购交易额 1 亿元(含) 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30 亿元、30 亿元(含) 以上至 50 亿元、50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资助标准:(一)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融资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 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融资服务,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 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 1%、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 认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给予 项目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1%、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 

(三)鼓励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动的形式,投资于区内企 业,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 100 万 元的奖励,此奖励最多可连续享受三年。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 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 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 1%、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龙华区设立或升级改造科 技支行,对每个获得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支行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支行为龙华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 总额每达到 5000 万元,给予科技支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个科技支行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六)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绿色贷款”, 对金融机构给予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 1%、每年最高 200 万元 的奖励。 

(七)风险代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贷 款提供信用担保,且年度贷款担保额超过 5 亿元的,按实际 发生风险的 20%,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 风险代偿;对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开展应 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融资的银行,按照坏账损失的 20%,单 个银行每年最高 500 万元进行风险代偿。 (八)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保险、贷款保 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按保费收入的 10%,对金融机构 进行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资助标准:

(一)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经备案同意并成功 完成投资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风险额的 20%,给予单个 股权投资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风险代偿。 

(二)股权投资企业对区内单个企业年度实际完成投资 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 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 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 2 年按 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 100%给予奖励,后 3 年按照企业形成 地方财力的 50%给予奖励。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资助标准:

(一)对新落户金融机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奖励, 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 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分 5 年进行奖励,前 3 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 2 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2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0 人;1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5 人。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 5 人。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2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2 人;2 亿元(含)以上至5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0 人;1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15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 1 亿元(含)以上至5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2 人;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10 亿元(含)以上至 5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0 人;5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5 人。

(二)对与我区金融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等奖项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10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我区金融人才可依照龙华区人才政策,享受人才 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参照 龙华区龙舞华章人才政策和龙华区重点企业住房保障政策 规定执行。

(四)金融人才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时,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予重复扶持。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金融类行 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为登记成立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 区。

(二)申报单位及个人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

(三)申请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符合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进行申报。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资助标准:

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银行(含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参照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30%,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 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 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及第五条实缴注册资本要求。

(四)纳税总额同比增长 或以上。

(五)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以上,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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